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