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