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