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