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