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引用法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三條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