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