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