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