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