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