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公证机关。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