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