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当把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