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