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