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