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