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四节 调解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四节 调解 第一百零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