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