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其他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