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八十六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其他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节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