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二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