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