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三百条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