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