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