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