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