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被引用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二)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