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被引用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