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被引用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