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引用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