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被引用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