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