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五节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