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五节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