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