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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七章 目录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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