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