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