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