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