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一、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