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七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章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