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