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