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