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