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