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被引用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