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四) 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