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